租用非法車輛若發生事故除無任何相關保障,切勿貪便宜租用。新式租賃車車牌號碼開頭為R,如RAB-****、RAC-****;舊式車牌則在車號中會顯示兩碼一樣的英文或數字,如****-MM、****-99,行照上註記有「租賃」2字。業者依規定須將汽車出租單及行照交與承租人,承租人應隨車攜帶備查,違者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處租賃業者新臺幣9,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若有發現業者違法出租自用車,並未給予承租人出車契約,歡迎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向本站檢舉,經本站查證屬實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處出租人(公司行號)新臺幣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同時提醒計程車駕駛人應跳表收費,不可拒載、繞遠路或以不同名目加收車資情形,乘車民眾若有發現前述情形,可記下車號、駕駛人姓名及乘車時間向澎湖監理站提出檢舉。凡經查獲或經民眾檢舉成立者,將依公路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處分。
對於自用車非法營業(俗稱白牌車)攔查取締,本站將持續查察,以維護旅客行車安全及權益,並呼籲旅宿業者亦應遵守相關出租車輛規定。至於非法旅宿業者違法經營,仍請民眾應詳加檢視,相關問題亦主管機關依權責共同加強查察,遏止其非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