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近日接獲多起舉發違規從事不動產仲介行為,行為人於社群網站(如臉書等)上張貼房地租售資訊,並留下聯絡方式,讓一般消費者認定必需透過此行為人進行買賣不動產,對不特定人進行招攬或媒合,為從事仲介業務之情形,可能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最高會被裁罰新台幣30萬元。
財政處表示,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從事仲介業務,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司或商業,繳交營業保證金並加入所在地仲介公會,方為合法,若未符合上述規定就有經營仲介業務的情形,無論有無收受報酬皆可能被裁罰。違反規定營業之公司、商業負責人或行為人將被裁罰新台幣10~30萬元,在處分後若仍繼續營業被查獲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財政處特別提醒民眾,不得隨意以個人名義,或僅持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而未於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之公司行號任職,即於網路上刊登廣告(包括Po文、廣告相關房地資訊、屋況等),都有可能因此觸法受罰。如有疑問請洽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