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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有部分營業或出租 土地可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本報訊】地價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土地,除了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戶籍在該地外,也必須要無出租或營業。但如果地上房屋部分樓層或面積有出租或營業時,是否真的完全不能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考量民眾將房屋一部分出租或供營業時,實際上仍會在該地居住,類似有住商混合使用情形時,仍然可以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的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計算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自住比率愈高,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愈大,但若整棟房屋出租或營業,則無法享用此優惠稅率。

土地原僅部分面積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如房子已無出租或營業,可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以享有較多的租稅優惠。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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