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說明,本次新修修正重點如下: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另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除了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之加重處罰,另外根據第第一項、第三項所列「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擋)車」「在道路上競駛(技)」等危險駕駛行為,除處鍰外,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
交通部表示,修正定期檢驗時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檢驗,從一○七年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及一○九年九月四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六公尺以下之小貨車,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並且新增汽車駕駛人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檢查項目增加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確實有效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