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早期農業時代,政府為了減輕農民生產負擔,於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令特別訂定,有條件地讓非農地卻又跟農業生產經營密不可分之土地,經申請審核通過後,可以從課徵地價稅改為課田賦(目前停徵,即為免稅),故稱為「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當時是為了兼顧鼓勵投入農業生產及土地稅賦公平的措施。
申請人除了必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且其所從事之農業經營規模必須符合農林漁牧普查認定標準,例如實際農作面積達0.05公頃以上農地或林作面積達0.1公頃以上林地、自營農產品出售憑證或單據全年2萬元以上等。
符合上述條件的農民,可以檢附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內土地)、設施合法證明文件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果是共有持分的話,還需要檢附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分管契約書圖或共有人同意文件,經審查小組勘查審核符合規定者,送由稅捐稽徵機關改課徵田賦。申請時間自5月3日起至5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
另外,前述申請土地如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者,可逕向稅務單位申請課徵田賦,無需申辦前項作業。如有申請疑問,可向本縣鄉(市)公所或農漁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