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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 自完成之日起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本報訊】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免徵田賦或地價稅;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二年。

土地在辦理期間如仍提供使用,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雖不適用免稅規定,但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地價稅仍可減半徵收2年。另減半期間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優惠稅率及巷道用地、騎樓走廊用地等各種減免之申請要件者,所有權人仍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該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或減免地價稅,如逾期提出申請,只能次年才開始適用。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本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5~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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