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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收取照顧費用自付額部分開立之收據應課徵印花稅

【本報訊】日前有長期照護機構詢問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書立的單據、簿、摺。也就是凡收受或代收銀錢的收據、收款回執……等等,都必須繳納印花稅。銀錢收據,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受領該補助款所出具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至於社會福利機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則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長期照護機構、安養中心等社會福利機構,提供服務收取照顧費用屬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應依法課徵印花稅,倘開立收據甚多,不便逐件繳納印花稅者,可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後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辦理網路申報繳納,方便又迅速。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692000免付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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