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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取得不動產者不須報繳契稅

【本報訊】關於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必申報契稅。

提醒您,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六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稅範圍。配偶一方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權,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尚非上開條文所定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自非屬契稅課徵對象。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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