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權是人格權,名字雅俗是主觀價值,戶政機關對於符合改名規定的申請案件,表示尊重當事人決定,惟鑑於近期商業促銷活動,所引發的改名風潮,縣府民政處提醒鄉親,更改姓名為個人重要記事,會永久留存於戶籍資料,爰呼籲民眾宜應慎重思慮周全,以避免衍生使用姓名之困擾及保障個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