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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蔡姓建管人員受賄放水建物公共安全檢查遭起訴

【記者鄭家瑜報導】澎湖地檢署偵辦澎湖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約僱人員蔡○○,多次收取負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員徐○○交付之賄款,進而就徐男申報不實之建物公安檢查案件違法放行,全案於日前偵查終結,均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蔡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被告徐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及刑法偽造文書等罪嫌,另被告蔡男已繳回之全數賄款10萬5,000元,亦一併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接獲民眾檢舉澎湖縣政府蔡姓公務員涉貪情資後報告澎湖地檢署,本署指派黃政德檢察官指揮偵辦。於109年10月22日發動搜索澎湖縣政府等處所並同步進行約談,翌日即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蔡、徐2人獲准。檢廉調查發現,被告蔡男負責承辦澎湖地區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改善合格證明之審查作業,被告徐男則係某室內裝修企業行之負責人,亦為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聘任之專業檢查人員,被告徐男受理澎湖地區業者委託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業務,為使不符相關建築法規規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得以順利完成申報,自108年間起,多次交付1萬元至2萬元不等之賄款予被告蔡男以為賄賂,並將不實事項記載於安全檢查報告書上,被告蔡男於收受賄款後,明知案件有不符相關建築法規之情形,亦明知安全檢查報告書之內容不實,竟因收受賄款而讓案件申報通過。被告蔡男先後收受被告徐男交付賄款6次,共計10萬5,000元。

檢察官考量被告蔡、徐兩人犯後均自白犯行,各次交付、收受之賄款皆於5萬元以下,被告蔡嫌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1、2項規定,減輕其刑。

澎湖地檢署強調,公共安全檢查之落實,攸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公職人員之廉潔更為行政品質根本,該署將秉持勿枉勿縱之態度,持續嚴正查緝貪瀆犯罪,以澄清吏治並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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