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漁業天然災害救助。
二.水產養殖設施及設備補助。
三.貸款。
四.水產品溯源認證(澎湖優鮮、QR Code、產銷履歷)。
五.其他補助。
本(110)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期限將於110年5月31日截止,請養殖業者保握時間,攜帶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至養殖場所在地之鄉(市)公所辦理申報,另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水電費用單據等相關證明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以提供政府不定期查驗。
依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第五點規定,「農業天然災害發生後,鄉(鎮、市、區)公所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救助地區受理災害救助申請時,應憑最近一次有效養殖漁業放養申報書,始予受理」,災損程度之審認係以距災害發生之最近一次放養申報數量為依據(災損數量之上限),故養殖業者養殖數量有異動時,應隨時向公所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