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表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順利推展、避免機關未完成前置作業即辦理工程招標,導致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等形況發生,已於去年9月29日修正『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但近期查核發現仍有機關及公立學校未依此一規定辦理,為避免再有違誤發生,縣府籲請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針對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公共工程,應依該注意事項辦理。
相關附表可至縣府工務處網站(首頁 >採購專區 >採購文件表格 > 開決標表格/招標文件),或至工程會網站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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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3月 27,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