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表示,菸酒管理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者,依本法第55條規定,應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另同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菸酒管理法對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販售酒品及未依規定標示警語均定有罰則。其中以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販售酒品,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酒品廣告或促銷未依規定標示警語處新台幣3萬至50萬元之罰鍰。為避免民眾不諳菸酒管理法令而遭受重罰,財政處呼籲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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