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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車輛違章 處分對象仍為所有人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卻將車輛借供他人使用,如因此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依規定仍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遭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而所謂的「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在道路、巷弄、或路邊停車格等,都是使用公共道路的態樣。

稅務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被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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