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未於變更前向營業處所轄區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妥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15,000至150,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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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3月 24,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