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稅範圍係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屋為限。亦即,將房屋出租,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公益、救濟事業,惟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星期六, 3月 13,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