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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慈善機構房屋出租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本報訊】私立慈善機構將其所有之房屋出租,其出租收益全部用在辦理公益、救濟事業,出租的部分為何不能免徵房屋稅?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稅範圍係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屋為限。亦即,將房屋出租,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公益、救濟事業,惟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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