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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無銷售額也未購買發票,是否需要辦理營業稅申報?

【本報訊】營業人A商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未接到訂單,銷售額為0元,詢問是否還需要向國稅局申報銷售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商號稅籍狀態屬正常營業中,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或購買統一發票,依規定仍應每期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分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當期有無購買統一發票、當期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並繳納營業稅,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處罰。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開始營業後,就必須申報銷售額與稅額,如果營業人欲暫停營業,經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備,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須依上開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核備後之停業期間即無需辦理營業稅申報,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完成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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