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未定著於土地上可移動之貨櫃屋原則上非房屋稅課徵對象,但若將貨櫃屋定著於土地,則屬固定於地上之建築物,該貨櫃屋即須課徵房屋稅。
提醒您,貨櫃屋如係已定著於土地上,請記得主動於新、增建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申報房屋新、增建情形。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