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被害人陳盡川為從事海洋生態保育志工,自2011年起,受澎湖縣警局刑警大隊環保小隊、澎湖縣政府農漁局等公部門委託,駕船出海遏阻澎湖海域違法濫捕的情形,卻因此招致許姓被告等漁民心生不滿,竟共同謀議,以集資方式雇人燒燬陳盡川之「金合全66號」。
許姓被告輾轉透過郭姓、陳姓、蔡姓等人,最終覓得陳姓被告負責執行放火燒船計畫。陳、蔡先準備放火燒船所需之燃油桶、火藥、引線、破布、打火機等物,由陳在去年10月16日凌晨1時許,駕車前往「金合全66號」船舶所在位置對面停放,再身著潛水衣、游泳至「金合全66號」船舶處,將破布置於船艏甲板處,再將汽油潑灑至破布上,以打火機點燃,由於船身為玻璃纖維性質而易燃,在東北季風助長下,引發猛烈大火。
由於涉案嫌疑人刻意湮滅證據,追查全案困難重重,但檢警剝絲抽繭,陸續追查涉案嫌疑人及金主到案,建請法院重判懲儆。
雖然6名嫌犯均提起公訴,陳盡川認為,參與集資、縱火的絕不會只有6個人,但還是感謝檢方的偵辦,陳盡川也說,嫌犯是集團式的,但再怎麼打壓都不會影響他守護海洋的決心,甚至他已經造好新船繼續投入海洋巡護,新船跑得更快、設備更新。
目前陳盡川被焚燬的船隻還停放原地,志工團協打算將它作為教學使用,告訴不肖漁民別再犯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