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分,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依限辦理申請;原已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人員,如緩召原因繼續存在者,亦請依限辦理延長時效:
第2款:「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第3款:「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經審查核定者」。
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a、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b、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c、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
d、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且其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1)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2)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第5款:「無兄弟姊妹,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另儘後召集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之規定,請至鄉市公所辦理儘後召集,申請期限至5月31日止。
縣府民政處表示:民眾對於申請作業內容可至「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相關網頁下載參考,亦可洽詢澎湖縣後備指揮部電話:9263160,或澎湖縣政府民政處兵役科電話:9266671及各鄉市公所役政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