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領取: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正、反面影本2份)、印章、土地所有權狀(經通知已換領新狀者免附)。
二、委託領取:無法親自領取委託他人者,得檢具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委託書各1份,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份(影本加蓋印鑑章)、土地所有權狀(經通知己換領新狀者免附)及本通知單委託他人代領(受委託者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印章)代領。
三、另受補償人若無法親自前來或委託他人代領者,亦可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請備妥匯款申請書、3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本人銀行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2份(影本需加蓋印鑑章),土地所有權狀(經通知已換領新狀者免附),經審核無誤後,由配合辦理補償費發放機構以匯款方式將該筆補償費匯入受補償人帳戶,所需手續費用由受領人負擔。
四、若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者,請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辦理。
如有疑義請逕洽本府財政處土地開發科洪小姐,電話06-9274400轉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