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市及望安鄉公所,分別向澎湖地方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法院日前分別判決,這兩個被告民眾,應分別給付馬公市及望安鄉公所1萬元。
判決中指出,馬公市民陳O旭、望安鄉將軍村居民廖O富,分別於去年5月8日、5月25日,分別向他們所在的公所,申請上開急難紓困金,並填寫「因應疫情急難紓困申請書暨個案認定表」,經原告馬公市及望安鄉公所核發各1 萬元匯入兩名被告帳戶。
後來經澎湖縣政府審查,於「國發會紓困資料上傳與比對平台」,查知被告陳O旭已領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疫情紓困金,非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金之核發對象。
澎湖縣政府審查調取財稅資料明細,發現被告廖O富之家庭成員鄭O,為新北市新莊區人O麵包店之負責人,並有營利所得,不符合申領條件。
兩個鄉市公所分別發函向兩名被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1 萬元,兩人均置之不理,公所乃依公法上不當得利為由,向澎湖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中要求,這兩個人必須支付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月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還要各負擔2千元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