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鰻苗捕撈漁期2/28日結束 請漁友配合辦理

【本報訊】109年度鰻苗捕撈漁期於本(110)年2月28日結束,依農委會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110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以共同維護鰻苗漁業之永續。

依據農委會之規定,自110年3月1起至10月31日止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進行海上捕撈者,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農漁局呼籲漁民朋友務必遵守規定,以免遭受罰則。

除了管制鰻苗捕撈,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增裕鰻魚資源外,為了讓成鰻亦得以降河產卵,查漁業署已輔導1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棲地保護工作。

鰻苗捕撈是我國重要產業,目前鰻魚資源已日漸減少,保育工作刻不容緩,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以共同維護鰻苗傳統漁業之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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