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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課徵印花稅之疑慮

【本報訊】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所開立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但講演鐘點費非屬薪資所得性質,所開收據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同法第6條第8款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又財政部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說明,講演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係指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講演鐘點費免納所得稅,故非屬薪資所得性質,所開支收據應按總額千分之四課徵印花稅;授課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課徵所得稅,故開立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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