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員警或其他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立法院通過修正刑法妨害公務罪章相關規定,修法後罰金由九千元以下提高至三十萬元以下,並明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倘若民眾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及其他危險物品而妨害公務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一來攻擊警察不再只是罰錢了事,有效保障警察執法公信;另配合妨害秩序罪章之修正,修正刑法第136條公然聚眾之要件,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行為亦科予刑責,以加強維護執法人員及民眾出入安全。
望安分局長郭志豪表示,政府修正妨害公務罪責,加重刑責希望達到嚇阻效果,除了捍衛公權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外,更使得員警在執法時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