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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機構免稅車限制放寬 總分支機構不再合併計算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月29日宣布刪除「同一法人於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之相關解釋函令,換言之,隸屬於同一個財團法人轄下的社福團體和機構,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數不必再合併計算,可各自擁有3輛免稅之車輛。

稅務局提醒,若車輛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且經過社政機關出具證明,提出申請並經審查符合規定者,自申請日起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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