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戶戶籍謄本,或以最近一次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資料含記事)影本代之。
(二)學生在學證明正本(國小)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國中)。
(三)家長印章。
(四)家長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
申請資格依據澎湖縣政府補助離島國民中小學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要點規定如下:
(一)92年1月1日後出生之學童,必須自出生戶籍登記日起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者。其父、母或監護人於92年1月1日前即設籍該離島。
(二)92年1月1日後裁併學校,學生本人或父或母或監護人於裁校日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該離島者;各裁校日後出生之學童,必須自出生戶籍登記日起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前設籍於未設國中或國小之離島,且中途未曾遷出者。學生本人或父、母或監護人於各裁校日前即設籍該離島。
(三)設有國小未設國民中學離島之學生,國小畢業後因學區之關係,必須將戶籍遷出該離島者,以利就讀本縣其他離島國中者,則以就讀國小時之戶籍為補助依據。
教育處表示,未設國民中小學離島地區之學生須至其他離島就讀交通補助費,桶盤二級離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合計每學年補助新臺幣6萬元整,餘員貝、大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等三級離島每學期補助新臺幣3萬5,000元整,合計每學年補助新臺幣7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