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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未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就近入學獎助金 2/24至3/16受理申請

【記者楊宜樺報導】為提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水準,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獎助離島地區至馬公本島就讀之學子其勤學奮發之精神,由本府發放獎助金鼓勵就近在地入學。

109學年度第2學期本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就近入學獎助金,自本(110)年2月24日至3月16日(上班日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中午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受理申請,逾期未申請視同放棄,請符合資格者備齊下列文件於期限內至教育處(澎湖縣政府第二棟三樓) 填具申請書、領款收據及切結書,以完成申請手續:

(一)全戶戶籍謄本,或以最近一次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全戶戶籍資料含記事)影本代之。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二、三級離島國中小在學證明。

(三)家長印章。

(四)家長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

申請資格依據澎湖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就近入學獎助辦法規定如下:

(一)學生本人於97年1月1日前已設籍本縣未設高級中等學校之二、三級離島,必須升學接受高級中等教育之學生,其戶籍未曾遷出者。

(二)97年1月1日後出生之學童,於出生戶籍登記時,即隨父、母或監護人同時設籍於本縣二、三級未設高級中等學校之離島,且為原始設籍、中途未曾遷出該離島者。

(三)學生本人實際就讀本縣未設高級中等學校之二、三級 離島國中小學滿九年且具證明者。

(四)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學生本人戶籍中途因故需遷至本縣老人之家少年教養所者。

(五)符合前四款規定之一且重讀之學生。

但97年1月1日後學生本人戶籍曾遷出、復學之休學生、就讀進修學校或具有工作收入之學生不得申請。

教育處表示,本縣二三級離島未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就近入學獎助金補助額度,設籍於桶盤、虎井、吉貝、鳥嶼、望安、將軍、七美等二級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3萬元整,合計每學年補助新臺幣6萬元整,其餘設籍於員貝、大倉、花嶼、東嶼坪、西嶼坪、東吉等三級離島之學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3萬5,000元整,合計每學年補助新臺幣7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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