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提醒您,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應於通知單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未繳,被扣薪資和存款或財產被查封等,增加自己不必要的困擾。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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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1月 06, 2021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