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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單合法送達之方式

【記者張小瑜報導】房屋稅單之送達,除可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送達之外,若納稅義務人在監服刑者,應囑託監所長官為之;送達,不能依以上規定為之者,還可辦理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都屬合法送達。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提醒您,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應於通知單所載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稅款,以免逾期未繳,被扣薪資和存款或財產被查封等,增加自己不必要的困擾。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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