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稅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兩種住家用稅率,依財政部訂頒「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方屬供自住使用。
若本縣房屋未實際居住,不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規定,無法適用較優惠之自住住家用稅率,應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規定,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本局提出變更稅率之申報。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