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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房屋仍可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

【本報訊】公同共有房屋所應繳納的房屋稅,如果未設有管理人,則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房屋稅繳款書」負責繳納,其他共有人則送達「房屋稅核定稅額通知書」。

公同共有房屋,如果民眾只想針對自己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房屋稅,可就該申請人「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房屋稅。但該局提醒民眾,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該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而免除,因此其他公同共有人如未繳納稅捐,仍有可能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民眾如對房屋之課徵有疑義者,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29、251、226、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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