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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持有重大傷病卡 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係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在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以內部分,每一身心障礙者可選擇1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所以如僅持有重大傷病卡,但未申請身心障礙證明,不能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如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只能以自己的車輛適用免稅;如果身心障礙者無駕照,則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辦理免稅。

至於符合免稅資格者,是否須提出申請始能適用免稅?稅務局說明,應視車輛是否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來判斷,如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將主動核准免稅;如車輛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仍應由民眾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才能享有免稅優惠。

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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