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局表示,澎湖縣政府於92年依漁業法第44條第3款公告「澎湖縣距岸12浬海域內拖網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有關限制事宜」,規定拖網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於本縣各島嶼距岸12浬內「從事漁撈作業行為」,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1條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滾輪式漁具對海洋棲地破壞甚鉅,易造成棲地不可恢復性的傷害,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為使漁業資源復育,恢復以往榮景,除縣府積極打擊非法漁業外,也需要漁民堅持使用對環境友善之漁法,澎湖漁業復甦才能指日可待,也籲請漁民朋友踴躍檢舉不法漁業行為,共同為維護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非法捕魚檢舉專線:農漁局:06-9261145,海巡署: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