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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違法使用滾輪式漁具案件 籲民眾勿以身試法

【本報訊】本縣環保案件查察小組(第八海巡隊、警察局、農漁局)於本月15日於查某嶼南面海域,查獲違法使用滾輪式漁具從事拖網作業,依法查扣相關漁具、漁獲,經偵訊後移送地檢署偵辦。

農漁局表示,澎湖縣政府於92年依漁業法第44條第3款公告「澎湖縣距岸12浬海域內拖網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有關限制事宜」,規定拖網漁船「不得加裝滾輪漁具」於本縣各島嶼距岸12浬內「從事漁撈作業行為」,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1條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滾輪式漁具對海洋棲地破壞甚鉅,易造成棲地不可恢復性的傷害,嚴重影響海洋生態。為使漁業資源復育,恢復以往榮景,除縣府積極打擊非法漁業外,也需要漁民堅持使用對環境友善之漁法,澎湖漁業復甦才能指日可待,也籲請漁民朋友踴躍檢舉不法漁業行為,共同為維護漁業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戮力。非法捕魚檢舉專線:農漁局:06-9261145,海巡署: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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