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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響申請房屋稅緩繳案件 期限內繳納

【本報訊】109年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影響,申請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者,留意延期或分期繳款書「繳納期限」,務必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喪失緩繳權利。

109年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稅捐者,本局主動輔導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因疫情影響申請緩繳稅捐案件,延期之期限最長為1年、分期之期數最多達36期(1期為1個月)。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自身緩繳權益,除本局前業以函文通知外,納稅義務人也要留意延期或分期各期繳款書「繳納期限」,務必於繳納期限內繳納,倘未如期繳納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於10日內一次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本局電話06-9279151轉251、229、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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