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水利法第28條規定:「水權之登記,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之。」,另依水利法第46條第2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得令其更改或拆除」,並得依水利法第93條規定:「違反水利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本縣為離島,淡水資源為離島珍貴的寶藏,如已申請核准使用之水井水權,請務必依核准之使用計畫辦理,並依規申報地下水抽取量,切勿違規超抽地下水,縣府呼籲民眾一起珍惜水資源,為離島的資源永續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