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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訂約移轉之土地請於29日前申報可適用109年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

【本報訊】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超過30日申報,則以申報機關收件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因此要適用109年公告土地現值之移轉申報案件,須於109年12月31日前訂約,並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即110年1月29日前)申報。鄉親們如有土地增值稅相關疑問,可撥打06-9279151分機242、243、245、246、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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