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因此,民眾向建設公司、企業行購買預售屋,依實質課稅原則,雖以買方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但實際上並非自己興建房屋,為名義上之起造人,屬不動產買賣行為,故應申報繳納契稅。
按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購買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未申報繳納契稅,經主管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鍰,請民眾特別注意。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