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始能免徵房屋稅。所以個人房屋提供給教會從事宗教活動,雖教會已辦妥登記,但房屋非登記教會所有,仍不符合免稅要件,無法免徵房屋稅。
若有符合上開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民眾如對房屋之課徵有疑義者,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1、229、250、226,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