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依據是依漁港法第12條規定,除本國籍漁船、公務船舶及緊急避難船舶免收管理費外,應向使用者收取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其收費類目及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漁業署自民國90年即已發布並施行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收費標準。
由於澎湖的67座漁港設施的修繕與維護,多數靠中央補助,但受到中央不再補助低度利用漁港的影響,為免加劇縣府財政負擔,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縣府研擬收取漁港管理費,收費對象包括海上遊樂船舶,交通船、工作船、其他船舶、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經營者,漁船不在收費之列。
工務處表示,雖然澎湖整個漁業結構在改變,管理成本卻不曾降低過,收取漁港管理費是落實使用者付費的精神,費用將用於漁業設施的健全,提供使用者一個更好的設備、環境,雖然辦法尚在研擬中,希望各界予以支持,一起愛護公有設施,把正向的循環建立起來,營造更友善使用的漁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