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局表示,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訂定之「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班)次攜帶下列物品,應依規定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包括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以及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等。
航港局進一步說明,郵輪「類出國」方案實施後,關務署將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洗錢防制法」,進行出、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及通關查驗,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依「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進行入出境證照查驗及退關作業,海巡署依據「國家安全法」、「海岸巡防法」執行進出港船舶及人員安檢作業,郵輪業者亦須嚴格落實符合FATF防制洗錢國際標準相關措施,確實落實洗錢防制工作,以維持我國採高標準復航國際郵輪,帶動觀光經濟復甦之優質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