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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舉辦售票或收費之舞會或演唱會應向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

【本報訊】學生團體辦理售票或收取費用的「舞會或演唱會」,應於舉辦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避免被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如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可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本局報備。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692000免費服務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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