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申請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案件,只要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提出申請;如果『身心障礙證明』上面有記載後續鑑定日期者,則需在後續鑑定日期未到前向縣府社會處申請再鑑定,鑑定完後持新核准的身心障礙證明至稅捐單位申請繼續免稅。
稅務局說明,針對身心障礙證明後續鑑定日期到期之免稅案件,該局經透過縣府社會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資料交查結果,核對後如已不符免稅要件者,即會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並發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收到繳款書的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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