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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職業理監事會議 衛生局宣導落實豬肉原產地

【記者李三祿報導】鑒於中央政府宣布明(110)年元月1日起,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及原產地標示新規定,澎湖縣政府衛生局蕭靜蓉局長責成食品藥物管理科林凱逸科長前往本縣餐飲業職業工會參加第14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會議中林科長向理監事們宣導明年1月1日將開始落實執行的豬肉原產地標示原則。

本縣餐飲業屬於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其中之豬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要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版、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如果有豬肉原料原產地貼紙的需求,也可以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自行下載運用。林科長接著表示,食品業者的標示方式不限於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布提供的標示範本,業者也可以自行製作標示,只需要讓消費者清楚易懂、簡單明瞭,誠實標示的文字即可,其相關標籤、問集答、懶人包之相關資訊,可上網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1348)查詢,落實豬肉原產地標示,讓消費者資訊可透明且安心自由選購。

另外,衛生局為了加強縣內食品相關業者獲取各項食品標示法規內容,提升自主管理能力,以提供正確的產品標示資訊予消費者參考。也將於本年12月16日當天辦理上下午各一場共兩場的有關食品標示新制說明與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標示法規說明與案例探討課程,也期待食品從業人員能踴躍出席參加。

林科長特叮嚀餐飲業工會之理監事先進們,倘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其原料原產地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如混裝魚目混珠而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並期望理監事們能向工會內之會員進行宣導:餐飲業者務必如實標示及配合政府新政策,以免受罰,並保障民眾知的權益,可以自由選擇想要食用的豬肉製品,以提升業者自主管理能力及強化民眾食品安全知能,不但落實餐飲業者自主管理,必須誠實清楚標示販售食品相關資訊,並留意產品儲放環境之衛生,及保存肉品來源憑證,落實原料肉品之追蹤追溯的原則,讓澎湖鄉親都能安心飲食,安心選擇餐飲場所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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