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契稅條例第11條及第16條規定,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不因是否為有保存登記之建物而有不同。
提醒您,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若未於期限內申報,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該局呼籲民眾請務必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