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起,從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至餐廳、便當店、小吃攤等,不管是生鮮豬肉、加工食品、滷肉飯、貢丸湯或是任何含豬肉及可供食用部位的食品,都要清楚標示豬原料原產地;相關標籤、問集答、懶人包之相關資訊,可上網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之「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1348)查詢。
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其原料原產地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如混裝魚目混珠而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及配合政府新政策,以免受罰。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呼籲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必須誠實清楚標示販售食品相關資訊,切勿購買來路不明之肉品產品,並留意產品儲放環境之衛生,及保存肉品來源憑證以資佐證,讓大家可以安心吃、安心自由選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