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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109年第4季開徵了

【記者李三祿報導】環保局提醒應繳納或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的電力供應業、預拌混凝土製造業、非金屬礦物品製造業、塑膠加工業、洗衣業、船舶及浮動設施製造業、液體氣體燃料及相關產品批發業、短期住宿服務業、以及烘培炊蒸食品製造業業者,注意申繳期限時間到110年1月底止。若超過申報時間申報或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除了原本需繳納的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外,需多負擔申報逾期的空污費滯納金。

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排放量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收費費率」,對公私廠所製程中所產生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粒狀污染物、重金屬(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假使業者惡意規避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除了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加重罰額之外,也會針對不當得利進行追繳;此外,「空氣污染防制費」的追朔期間為5年,在追朔期間若發現申報錯誤或異常的情況,皆可依法追補繳,並請事業應誠實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環保局提醒,務必在申報期間內上網至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https://air10.epa.gov.tw)登入申報並至指定代收銀行繳費(如:台灣銀行、土地銀行等銀行),完成申報程序,申報資料也要準確填寫,如此可避免因填報錯誤而再重新更新資料及補繳,也可省下您許多寶貴的往返作業時間。

業者若想更進一步了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方式及相關徵收規定,可以至環保署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https://air10.epa.gov.tw)進行查詢,逕洽詢專線06-9228873曾鈺軒先生,歡迎民眾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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