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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約有追加金額 應確實補足印花稅以免受罰!

【本報訊】承攬合約是印花稅的課稅範圍,應於契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依照契約所記載之總金額按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如訂約時契約並未記載總價,須等工程完工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如開口契約等),可先預估金額繳納印花稅,待承攬工作完成後,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納之印花稅或申請退還溢繳之印花稅。

承攬契約如非屬上述開口契約等之情形者,於工作完成前,若有追加金額,屬印花稅法第16條規定,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應就其追加(變更)部分,繳納印花稅,否則將依印花稅法第23條處漏稅罰。

舉例來說,OO營造公司承攬OO公司住宅新建工程,合約金額800萬元,繳納8,000元之大額印花稅,於印花稅檢查時,發現合約註明「雙方議定工程追加款計新臺幣200萬元完成結案」且有承攬公司簽章,已明顯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卻未就其變更部分補繳大額印花稅2,000元,依印花稅法第23條,除補繳本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對於上述情形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6)9279151分機260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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