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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明年元旦起生效

【記者李三祿報導】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5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自明(110)年1月1日起生效,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1.將現行添加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之標示修正為「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並得以最高值表示之」。2.總咖啡因含量標示方式之規定,除原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外,亦得以標示該杯飲料總咖啡因含量之最高值。3.新增果蔬汁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品名應標示為「○○飲料」或等同意義字樣,更明確果蔬飲料之標示。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提醒本縣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者,務必落實「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明(110)年1月1日起,如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請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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