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蕭靜蓉局長提醒本縣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者,務必落實「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明(110)年1月1日起,如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請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
Home 時事新聞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明年元旦起生效
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 明年元旦起生效
星期六, 11月 21, 2020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衛生局蕭靜蓉局長提醒本縣連鎖飲料業、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業者,務必落實「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明(110)年1月1日起,如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有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請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