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被告蔡○發於11月11日晚間,酒後前往馬公市公車總站候車,看見未成年且互不相識的被害人,竟緊跟上車比鄰而坐,眼見被害人到站下車尾隨其後,因四下無人趨前叫住被害人,並徒手抓住被害人肩膀,企圖將被害人拖往附近無人偏僻處性侵。
因被害人大力反抗,蔡姓嫌犯於是將被害人撲倒在地,並以雙手壓住被害人手臂,被害人用力掙扎並以掙脫之右手擊打被告頭部,再以右腳踹踢被告大腿內側,被告因而惱羞成怒,徒手毆打被害人右臉頰,導致被害人右耳下方挫傷、右上臂挫傷等傷害。
且檢方調查發現被告有多次妨害性自主前科,致被害人身心受創至鉅,所造成之傷害難以平復及彌補,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因而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適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員警駕車執行巡邏勤務行經該處,當場逮捕蔡姓嫌犯,阻止了一場性侵傷害發生,並將全案移交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偵辦。
澎湖地檢署檢察長獲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陳建佑指揮偵辦,於11月12日向法院聲請羈押蔡姓嫌犯獲准,並於昨日正式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