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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自益信託前訂約出售房屋 連件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查欠及契稅申報一次搞定

【本報訊】稅務局說明,財政部於109年6月1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台財稅字第10900539260號令),放寬「自益信託」委託人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前訂約出售與第三人者,為連件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及買賣登記需要,民眾得向稽徵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查欠後,即可辦理契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以自有房屋交付信託,信託契約規定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的自益信託案件,如果想要塗銷信託並出售予第三人,以往申請人臨櫃辦理此類案件,需先向稽徵機關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之查欠,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復向稽徵機關申報買賣房屋移轉契稅,於經核發契稅繳款書並繳納稅捐後,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移轉登記,須多次往返,程序相當繁雜。

提醒您,塗銷信託查欠應檢附資料如下:

1.連件登記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申請書。

2.原信託契約書。

3.塗銷信託同意書。

4.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5.其他有關文件。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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